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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日期:2013-07-23 06:16:00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

第四条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

第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六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